农业部就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事宜再次发布公告
www.xbxmw.com 2007-6-7 17:21:09 来源: 阅读:次
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
第260号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《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(农业部第22号令,以下简称“22号令”),推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范工作的顺利实施,特公告如下:
一、 2003年3月1日后出厂的兽药产品,其兽药标签和说明
书应当符合“22号令“的要求。
二、 2003年3月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品,经营企业可销售至
2003年9月30日。从2003年10月1日起,不得销售标签和说明书未经审批的兽药产品。
三、 2003年3月1日前出厂的兽药产品,使用单位可使用至
产品有效期满;未标明有效期的,可使用至2004年2月29日。
四、在“22号令”实施后,标签和说明书已经过审批的兽药产品,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的,应及时报告我部,由我部组织有关单位进一步修订,不得据此对企业进行处罚。
五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兽药标签和说明
书审批公告,并按照我部统一要求,不断完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内容。
六、我部于2002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3号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,以本公告为准。
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
| 上一篇:长效土霉素注射液说明书、标签 下一篇:《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释疑 |
相关文章
【声明】西部畜牧网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,仅为提供参考信息。转载请注明出处。
推荐图文
推荐产品
推荐信息
赞助商广告位